(2015)兴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晓鹏与孙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鹏,孙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吴晓鹏,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孙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此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鹏与被告孙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吴晓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路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