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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胜先与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先,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汪胜先,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汪雷,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被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五楼A室。法定代表人田俊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被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洲村南洲工业区。负责人邹庆东。委托代理人王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胜先诉被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胜先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汪胜先已预交),由原告汪胜先负担。审判员  周汝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威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