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潘兴会、袁体贵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自报),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羁押,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羁押,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某号经营一士多店。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在该店内,以收注登记、交接赌款的方式,多次帮助“六合彩”赌博的庄家接受他人的投注,并从中渔利。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先后接受莫某某等21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当天21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士多店进行检查,查获投注单、赌资等,并抓获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及对同案人、证人袁某甲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被查获物品的指认笔录;证人袁某甲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被查获物品的指认笔录;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投注单的指认笔录;证人沙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投注单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处理、移交物品清单;涉案的投注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处理、移交物品清单、涉案的投注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犯赌博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潘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被告人袁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2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