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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苏龙瑞服饰有限公司、陶振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龙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江苏龙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潭镇珠子山8号。法定代表人陶振东,总经理。申请人江苏龙瑞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4320002,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5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江苏浩晶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龙瑞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 刚审判员 潘 锋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琪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