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远成与郝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成,郝允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远成。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允海。原告王远成诉被告郝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允海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7日,被告郝允海向原告王远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郝允海未返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郝允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被告郝允海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王远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王远成现金拾万元正(100000),用期壹个月。被告郝允海在借款人处签字。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形成本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郝允海于2009年7月17日向原告王远成借款100000元,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负有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郝允海返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允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远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郝允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