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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万刚与陈文凯、王守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刚,陈文凯,王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刚。被执行人陈文凯。被执行人王守雨(系陈文凯之妻)。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凯、王守雨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刘万刚偿还借款2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29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凯、王守雨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