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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4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孟海霞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海霞,高峰,武威登峰养殖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13号原告孟海霞,女,汉族,1979年,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国栋,男,汉族。被告高峰,男,汉族,1975年,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武威登峰养殖场,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海霞诉被告高峰、武威登峰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海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峰、武威登峰养殖场的银行账户存款2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峰、武威登峰养殖场的银行账户存款2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培勇审判员  廖艳萍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