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许某、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85年9月1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璜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本区松台街道水心凤凰娱乐会所二楼大厅,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时头部被刘某打了几下,后跑回贵宾5包厢纠集被告人王某一起赶到会所二楼楼梯口处,被告人许某与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刘某发生扭打,被告人王某等人见状一起上前对刘某拳打脚踢并用二楼走廊口的陶瓷花盆砸其腿部,被告人许某踹打倒地的刘某胸、腿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第7、8肋骨骨折,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王某分别于同年6月3日、6月1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且二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树兰、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某、报告书、和某、领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结伙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和解过程及内容自愿、合法,还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悔罪表现,还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直生人民陪审员 黄宏臻人民陪审员 王锡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伟靖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