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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刘晓梅与上海乐正箱包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573号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6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1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2,736元。届期,因被申请人上海乐正箱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晓梅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乐正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退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2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