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鲁廷臣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57号罪犯鲁廷臣,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廷臣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太行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张利国、崔建军,河北省太行监狱干警张贵军、牛书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鲁廷臣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廷臣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廷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 莉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