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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照平与张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平,张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平,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克,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照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张克交纳案款5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小商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