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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金山。委托代理人黄银华。委托代理人柯凯。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旭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向其支付了合同剩余款项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易络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