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显英等与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通海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谭显英,女。申请执行人杨孝松,男。申请执行人杨巍,女。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女。申请执行人杨振浩,男。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负责人杨逢明,任组长。被执行人通海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施工队。代表人肖祖昆,系施工队队长。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与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通海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施工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的(2008)玉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通海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施工队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丧葬等费人民币616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4元,执行费900元,合计执行标的63744元。查明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甸心村民委员会一组、通海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施工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于2015年2月12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8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18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显英、杨孝松、杨巍、杨玉玲、杨振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