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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2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常淑伟与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淑伟,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2115-1号申请执行人常淑伟。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G1-2-702。法定代表人韩振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威。被执行人韩振玲。申请执行人常淑伟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13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威有银行存款22000元,其中13467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常淑伟,另8533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的房产信息,王威名下登记有徐州市康乐园小区27-3-202室房屋及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后街18-3-7.8宗地501室。上述房屋申请执行在诉讼中进行了保全。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的车辆信息,王威名下登记有苏C×××××号及苏C×××××号汽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常淑伟在诉讼过程中对上述汽车进行了保全。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淑伟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威、韩振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