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X与赵东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赵东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3701号原告冯X,男。委托代理人马赛男,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渊(兼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男。被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6号。注册号110000450035469法定代表人陈光,总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301-601B。注册号:110000420097523负责人左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旭,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原告冯X与被告赵东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度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京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之委托代理人马赛男、被告赵东渊(兼唯美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关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X诉称,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西三旗桥西30米处,赵东渊驾驶唯美度公司所有的京X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我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双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赵东渊负次要责任。京X号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故要求赵东渊、唯美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1281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6000元、误工费21254.15元、交通费46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500元、财产损失700元,扣除对方已经垫付的费用,共计12812.11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冯X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医疗费中复印费和调阅病历费不同意赔偿,住院伙食同意诉请主张,营养费同意按照75天每天20元进行计算,护理费没有护理人员相应的工资证明,同意按照80元一天计算45天,误工费同意赔偿120天,需要提供误工扣款证明、完税凭证,交通费需要根据往返医院的次数确定,残疾赔偿金同意按照以农业标准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赔偿4000元,财产损失方面我公司已经赔付了350元,不同意再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范畴我公司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30%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误工费有异议,冯X应该有基本生活工资。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赔偿。唯美度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上了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肇事车辆是公司的,赵东渊是公司职工,但是其开车时不是给公司工作,不是职务行为。赵东渊辩称,事故发生时不是在为公司工作,不属于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为冯X垫付了费用,票据在冯X处,要求法院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西三旗桥西30米处,赵东渊驾驶唯美度公司所有的京X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冯X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自行车右侧与小客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冯X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东渊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冯X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主要责任。事故当日,冯X经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右耻骨上支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全身多处皮擦伤、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等病症,医院建议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冯X支付医疗费22606.4元;冯X按90日,50元/日主张营养费;冯X称,护理费按每天100元主张60天,护理人为其母亲;冯X主张交通费460元,表示因就医、鉴定产生,并提供部分交通费票据;冯X称财产损失包括自行车定损350元,自行车给交通队拿走了,住院用品支出100元,衣服和鞋大概250元,因为此次事故擦伤严重,衣服和鞋子受损,保险公司已向唯美度公司支付三者财产损失350元。赵东渊为冯X支付现金9794.3元,并要求法院一并处理。冯X提交与北京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协议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并提交,1、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薪酬通知单,载冯X从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8月31日未到单位工作,工资7083元/月,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请假期间工资21254.15元,并注明:病假期间工资为年绩效工资(半年),分摊在7月、8月、9月工资中发放与月基本工资无关;冯X于2014年7月1日薪资上调;2、冯X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载冯X2014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纳税金额为0;冯X的工资银行帐户流水。经冯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冯X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鉴定结果:(一)被鉴定人冯X伤残程度属Ⅹ级,赔偿指数为10%;(二)建议其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30-60日、误工期120日;冯X支付4500元。冯X为农业居民家庭户,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在京缴纳社会保险;冯X于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在XX学院学习。另查,赵东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误工证明、薪酬通知单、银行对账单、完税证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营业执照、交通费票据、户口本、社保记录、毕业证、报到证、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赵东渊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冯X超出交强险的合理损失,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本院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冯X的诉讼请求未超出保险限额,故赵东渊、唯美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已向唯美度公司支付350元三者(冯X)财产损失,故在此金额范围内将由唯美度公司负责向冯X赔偿。现冯X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其中,对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冯X在城镇地区工作或学习满一年,故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对冯X的护理期的确定,本院结合冯X伤情以及鉴定机构意见,酌情判定护理期为50日,家属护理费按照每日80元予以计算;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本院予以酌情判定;对交通费应以就医次数为依据,本院予以酌情判定。赵东渊已经支付的现金,本院一并予以处理。经核,冯X损失为:医疗费226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21254.15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36902.5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冯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万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万元,财产损失一百五十元,共计人民币十二万零一百五十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冯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四千九百二十元七角七分;(其中九千七百九十四元三角直接支付给赵东渊)二、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冯X财产损失三百五十元;三、驳回冯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四千五百元(已由冯X预交),由冯X负担三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赵东渊负担一千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四元(已由冯X预交),由冯X负担一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京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