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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19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朱忠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