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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与麦润彬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麦润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注册号:440602000142214。法定代表人:黎宜新。委托代理人:黄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麦润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润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