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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邢海龙、郭再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波,邢海龙,郭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男,34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邢海龙,男,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郭再良,女,47岁,汉族,市民。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再良在中国银行赤峰元宝山区支行营业部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2月12日开始,每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郭再良在中国银行赤峰元宝山区支行XX账户全额工资款,直至扣清203170元。利息另计。此款每月扣划至申请人刘晓波在中国银行赤峰元宝山区支行XX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