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熊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继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甲,居民。原告熊某诉被告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继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花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花某丙,现均在校读书。在共同生活中,前几年双方相处尚可。近几年被告网聊有了婚外情,原、被告为此争吵不断。被告多次与某女出轨,被告数次规劝,被告每次均口头承诺保证中断与某女不正常关系往来,但每次都不守承诺。在其父亲重病期间,被告还与该女有染,被告曾当其父和原告的面许诺中断与某女不正当关系,但事实上仍我行我素。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目前原、被告已分居生活,相互间已无往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花某乙随原告生活,男孩花某丙随被告生活,小孩生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花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6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花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花某丙。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熊某与被告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佳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开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