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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代素与陈威能、潘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34号原告:高代素,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能威,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文菊,女,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代素诉被告陈能威、潘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秀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代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能威、潘文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代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1月28日,被告陈能威因投资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高代素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定于2012年1月28日归还,按30%年收益计算。2012年5月30日,经原告同意,被告从2012年8月每月付息,并将还款期限约定为2012年12月30日。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现原告高代素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能威、潘文菊立即偿还原告高代素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1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30%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能威、潘文菊承担。被告陈能威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文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被告陈能威向原告高代素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内容如下:“今借到高代素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定于2012年1月28日归还,按30%年收益给付。借款人:陈能威。”2012年5���30日,经双方协商后,在2011年1月28日被告陈能威向原告高代素出具的借条中增加了还款计划,记载内容如下:“定于2012年8月每月付息,2012年12月30日前本息付清。”现原告高代素以被告陈能威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201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三年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22%/年。本院认为,被告陈能威向原告高代素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能威借款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高代素要求被告陈能威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利息约定为年利率30%,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高代素要求被告陈能威从2011年1月28日起按年利息3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能威应当从2011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原告高代素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陈能威与被告潘文菊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高代素要求被告潘文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能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代素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1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高代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能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25元,实际收取225元,由被告陈能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