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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云秋、陈普华与李兆虎、李兆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秋,陈普华,李兆虎,李兆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周云秋,居民。原告陈普华,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虎,居民。被告李兆龙,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云秋、陈普华与被告李兆虎、李兆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秋及委托代理人王进合,被告李兆虎、李兆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秋、陈普华诉称:2012年5月8日两原告与连云港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其开发的东方世纪商城××幢111、209、112、1.0、113、211室的商业用房,6间房屋实际为一楼加二楼的3个门面房,已在住建局网签备案。后原告按约定的市场价格全部付清房款,并缴纳契税及物业管理费,取得了房屋的钥匙,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201××年7月初,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搬入上述门牌号为××幢××-11、××-12、××-13号的房屋用于堆放钢材,用于经营,不许原告使用上述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迁出位于灌云县伊山镇东方世纪商城门牌号为××幢××-11号、××-12号、××-13号的房屋,并恢复原状(售楼编号为××-111号、××-112、××-113号,三套门面房购房价合计为人民币1116517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占用期间(开始占用日至迁出日)的房屋占用费(暂估6个月,合计3万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兆虎、李兆龙辩称:1、原告尚未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对本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2、原告所述也无事实依据,我方没有针对房屋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房屋占用费。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云秋、陈普华系夫妻关系,是浙江省温州市人。2012年5月8日两原告从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江苏省灌云县城兴杨路两侧的东方世纪商城第××幢111、112、113、209、210、211共6间房屋,总价为231568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云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及物业管理费用。两原告购买的上述六间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其中一楼商铺××-11(即××幢111)、××-12(即××幢112)、××-13(即××幢113)三间房屋内堆置了大量钢材,并在一楼和二楼中间位置贴上了“永盛钢材市场”的字号。原告周云秋认为是两被告李兆虎、李兆龙侵占了上述三间房屋,后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迁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占用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部分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6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购房发票、物管发票、交房结算单、银行明细表、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两原告作为东方世纪商城第××幢111、112、113三间房屋的权利人,在发现房屋被侵占后,应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来确认谁是侵权人侵占了属于自己的房屋,而原告在庭审中自述没有亲眼看到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从其他方面了解系两被告在上述三间房屋内堆置了钢材用于经营,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两被告侵占房屋的事实,且两被告也不承认侵占的事实,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云秋、陈普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0元,由原告周云秋、陈普华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玉新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得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