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蒋云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951号原告蒋云锋。委托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云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要求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但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且表示不愿缴纳,同意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云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桂华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