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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晓蕾,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2588.68元,本院减半收取226294.34元元,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缴的226294.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一审案件反诉费169520元,本院减半收取84760元,由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缴的847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海祥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