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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与杨强、杨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杨强,杨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李好。委托代理人林成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成英,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诉被告杨强、杨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以被告欲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