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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淳、孙紫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陈淳,孙紫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54号原告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鸣。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善音,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淳。被告孙紫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淳、孙紫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