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国梁诉高普庆、高章鸿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某。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乙、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小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高某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告现年75岁,身体存在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胆固醇、眼花、结石、前列腺炎、头脑昏晕等不适状况,需人监护照料。自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被告拒绝照顾原告,也拒绝帮助原告照顾原告的母亲,致使原告欠下保姆费29万元。另外,被告还存在制止原告请人照顾母亲,干涉原告离婚后的生活的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依法共同承担今后轮流专门照顾原告或雇人照顾原告的责任和义务,至原告死亡止;二、被告依法共同支付原告以前雇人照顾原告的保���费29万元。被告高某乙、高某丙辩称,一、原告与其诉称的保姆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故原告系离婚的直接过错方;二、原告系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退休职工,基本退休工资为每月3100元,每月足额发放。原告的医疗保险健全,单位医疗条件较好,单位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体检,原告身体一直均无大碍。三、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原告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过年过节的礼品、礼金未曾短缺。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非常关注。自父母离异后,被告一直在精神和经济上关心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何金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高思穷、高某乙、高某丙。2000年12月,原告高某甲退休,每月退休金为2920元。2002年7月26日,原告高某甲与何金成离婚,离婚后原告高某甲一直居住于中航工业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单位宿舍内。2014年2月27日,原告高某甲以三个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共计3300元。2014年6月24日,本院以原告高某甲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高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0日,原告高某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现原告高某甲认为被告高某乙、高某丙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亦未支付欠下的保姆费用,遂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高某甲明确因其考虑高思穷的实际困难,在本案中不追加高思穷为被告。另查明:一、原告高某甲提交了其2009年、2010年、2013年、2014年的体检报告。2014年4月30日,浆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健康体检报告显示其存在总胆固醇增高,高密度脂蛋白降低、血尿酸降低、低密度脂蛋白增高、餐后2小时血糖升高、血压偏高、心律正常等情况,对其健康建议为复查、加强体育锻炼。二、原告高某甲提交了案外人胡琴出具的收条二张,收条载明高某甲还欠其工钱29万元。被告高某乙、高某丙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2014)成民终字第4987号民事裁定、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原告高某甲提供的近期体检报告中显示其无重大疾病,生活尚能自理,勿需专人照料。鉴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均有工作,无法时刻对原告高某甲进行陪护照顾,原告高某甲的身体状况亦无需专人照料,故本院对原告高某甲要求二被告专门轮流照顾原告或雇人照顾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高某甲要求二被告支付之前欠下的保姆费2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提交的收条系复印件,收条上载明其欠保姆费29万元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高某甲亦未证明其之前存在生活不能自理需保姆照料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高某乙、高某丙作为晚辈应心怀感恩之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关心照顾原告高某甲,使其精神上有所慰籍,安享晚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