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薛军与赵向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军;赵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薛军,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卫平,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向群,男,1963年6月6日出生,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薛军诉被告赵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薛军承担。审判员 尹丽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