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高汗与林裕舜、林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汗,林裕舜,林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高汗。被告林裕舜。被告林洋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汗诉被告林裕舜、林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高汗承担。审判员 徐海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