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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高汗与林裕舜、林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汗,林裕舜,林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高汗。被告林裕舜。被告林洋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汗诉被告林裕舜、林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高汗承担。审判员  徐海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