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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柴元锦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元锦,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85-1号申请执行人:柴元锦,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市支行存款63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