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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贺晓雷与贺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雷,贺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224号原告:贺晓雷。被告: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雷与被告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雷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晓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雷撤回对被告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晓雷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