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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秀侠与祝明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祝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被告祝某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某某区某某村汉街南排6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某某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