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才。被告李星军。原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