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玉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康进利与李会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28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