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卢梦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卢梦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人民政府西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被执行人卢梦桂。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5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卢梦桂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系政府原因导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于理于法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