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乾世虎、董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芳,乾世虎,董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第013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芳,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乾世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爱莲,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乾世虎、董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制作(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4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5%为限;其中本金104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5%为限)、本案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644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乾世虎、董爱莲在宣城市宣水坊酒业有限公司享有股份,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乾世虎、董爱莲在宣城市宣水坊酒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2363元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