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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戴桂艳、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管如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戴桂艳。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3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保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卫,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如钦。被告孙作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负责人曹鸿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桂艳诉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管如钦、孙作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桂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桂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0元,退回原告戴桂艳。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岚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