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毕文武申请支付令特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毕文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安民督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柳武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毕文武,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湖南省安乡县**镇**路2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以及被申请人的逾期明细表各一份,欲证明被申请人领卡(卡号622811000477****)后先后多次进行透支借款,截止到2015年2月5日,拖欠申请人本金2862.00元,利息1792.38元,滞纳金3383.14元,合计本息及费用8037.52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及上级分行多次派员向被申请人催收,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现金8037.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毕文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人民币8037.52元,还应承担受理费16元,共计8053.5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