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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建宝与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宝,张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8号原告:张建宝。被告:张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宝与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宝负担。审 判 员 叶孝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