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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启全、陈秀琼与任德伟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全,陈秀琼,任德伟,李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任启全。申请执行人:陈秀琼。被执行人:任德伟。被执行人:李红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任启全、陈秀琼申请执行任德伟、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14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任德伟、李红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附2号非住宅房一套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翠堤雅居2号楼3单元1层2号房屋。现因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房屋判决给被执行人李红丹所有。现被执行人李红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附2号非住宅房一套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翠堤雅居2号楼3单元1层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