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新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新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新东,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任,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新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瓦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孙新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新东及辩护人杨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 春 华代理审判员 何 晶 晶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