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鹤鸣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鹤鸣,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孙鹤鸣,住承德市。被告郭强,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鹤鸣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鹤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