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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鹤鸣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鹤鸣,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孙鹤鸣,住承德市。被告郭强,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鹤鸣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鹤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