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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玉银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陈玉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84号申请人:安��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赵良华,该行办事员。被申请人:陈玉银,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3年8月24日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陈玉银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年利率12.6%,至2014年8月24日到期,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陈玉银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陈玉银给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7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玉银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777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陈玉银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