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周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游爱国。委托代理人黄勇。被执行人周立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2014)3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周立强腾出土地。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对岳国土资腾(2014)3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