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钟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钟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9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6层D室。法定代表人:扶伟聪,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艳芳,系该司职员。被告:钟浩,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