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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鸡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趁邻居刘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到刘某家院子内,从西屋厨房进到北屋卧室内盗窃放在电视柜抽屉内现金约300元人民币。2、2014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武某趁刘某家无人之际翻墙进到刘某家院子内,从西屋厨房进到北屋卧室内盗窃卧室梳妆台抽屉里的现金800元和卧室里电视柜抽屉内钱包里的现金约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趁邻居刘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到刘某家院子内,从西屋厨房进到北屋卧室内,盗窃放在电视柜抽屉内钱包约300元人民币。2、2014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武某趁刘某家无人之际,翻墙进到刘某家院子内从西屋厨房进到北屋卧室内盗窃卧室梳妆台抽屉里的现金800元和卧室里电视柜抽屉内钱包里的现金约3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武某供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看见刘某家人都出去了就翻墙到他家,从他家电视柜抽屉内的钱包里拿了大概二三百块钱,拿到钱后就原路返回到我家,后来把钱都花了。2014年1月27日下午,我路过刘某家的时候看见他家锁着街门就跳到了他家院子里,从他家卧室梳妆台抽屉里拿了八百块钱,后我又从电视柜抽屉的钱包里拿了二三百块钱,然后我就原路返回我家了。晚上我去振远小卖部玩老虎机了,赢了一百多块钱,连还账带小卖部买东西共花了一百二三十元。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1月27日下午2点我媳妇秦某把1800元放在我们卧室梳妆台抽屉里了,把钱包放在卧室电视桌抽屉了,后来我媳妇从抽屉里拿钱发现钱不对,跟我打电话核实后发现梳妆台的抽屉里少了800元钱,我媳妇又到放钱包的地方去看,发现放在钱包里的大概300元钱也不见了,才知道我们家里被盗了。大概一个月前,记不清是那一天了,放在我家卧室电视柜的钱包里丢了大概300余元,面值都是多大的我记不清了。3、被害人秦某陈述,2014年1月27日中午,我把1800元放在我们家西屋卧室梳妆台抽屉里了,把钱包放在卧室电视桌抽屉里了。2014年1月28日中午我发现1800元只剩下800元了,我丈夫刘某说他从抽屉里拿了200元,我一算少了800元,然后我就去看卧室电视桌抽屉里的钱包,打开一看发现钱包里的大概300元钱全部都没有了。大概一个月前,放在卧室里电视桌抽屉里的钱包的钱也被偷过,大概300元。4、证人位银娥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晚上,我村武某乙的儿子武某来我家小卖铺了,他还了我100元的账玩了会老虎机,还花了10来块钱买其他东西。玩老虎机他赢了大概100多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23张证实,被告人武某实施盗窃行为地点确系本案被害人失窃位置。6、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证实,从武某身上及家中共提取盗窃现金人民币1040元。7、鸡泽县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武某系传唤到案。8、被害人刘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对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9、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武某在该辖区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10、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宋文娟人民审判员  李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制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之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