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娟,生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6号申请人李会娟,女,生于1963年3月31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作出(2012)南召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娟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