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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娟,生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6号申请人李会娟,女,生于1963年3月31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生汉文,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作出(2012)南召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娟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