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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葛振与唐美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振,唐美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振,男,50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美双,男,49岁。上诉人葛振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葛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振、被上诉人唐美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模板存放在案外人孔祥全家的院内,2013年8月19日被告向孔祥全租用模板,孔祥全给原告唐美双打电话说有朋友租用模板,原告和孔祥全说让租用人打个条,交点租金,然后孔祥全让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钢抹:1米×1米﹦40块,1米×1.5米﹦30块,租金:每平方米1元,押金:1500元,2013年8月19日,葛振。”双方约定每日每平方米租金为85元,归还模板期限没有约定,原告通过孔祥全多次向被告索要模板和租金,被告无故拒不给付。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即本案诉讼中)将70块模板中68块模板归还原告,少归还的两块模板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对该丢失两块模板可不予归还,但原告没有放弃该两块模板的租金,被告租用模板394天(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70块模板,共计8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日为1.00元,合计租金为3349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押金15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一张,证人孔祥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其向原告租赁模板的事实无异议,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请求给付模板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实际还应给付原告租金319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葛振给付原告唐美双模板租金共计31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葛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案争议模板不是被上诉人的,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模板,唐美双作为本案原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二、上诉人出具所谓模板借据单价不是每日每平方米1元,而是无期限的每平方米1元,即85平方米模板租金无论在上诉人处存放多久,租金都是85元。三、本案属标的额约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四、上诉人与孔祥全所谓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被上诉人唐美双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进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唐美双委托案外人孔祥全与上诉人葛振订立出租模板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隐名合同,被上诉人唐美双有权起诉上诉人葛振要求支付租金。故对于上诉人提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模板租金不明确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明确约定每平方米1.00元系日租金还是年租金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审法院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按照每平方米每日为1.00元租金)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诉人提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有效。故对于上诉人提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葛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