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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付蜜与鲍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蜜,鲍载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付蜜。委托代理人沈雄,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鲍载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蜜诉被告鲍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蜜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