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付蜜与鲍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蜜,鲍载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付蜜。委托代理人沈雄,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鲍载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蜜诉被告鲍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蜜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