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深圳市大亚洲五金钢材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董廷力。委托代理人黄XX。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深圳市大亚洲五金钢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栋。委托代理人曾XX。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3年9月份开始给被告提供模具加工服务,约定月结90天付款,2014年10月23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人民币258580元,后被告又支付了人民币70235元,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88345元。虽然原告曾多次上门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以上加工费,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合计人民币188345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88345元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判定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对欠原告的货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请求免除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3年9月份开始给被告提供模具加工服务,约定月结90天付款,2014年10月23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人民币258580元,后被告又支付了人民币70235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88345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被告对欠付原告加工费的事实及金额均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加工费的义务。现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18834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18834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被告以188345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16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大亚洲五金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董廷力货款188345元及利息(以1883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4元、保全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西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