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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870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其与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1997年、1999年其父、母相继去世,被告不给其钱也不让其回去。2014年3月份,经检查原告患有丙肝要住院,被告说只有1000元,其借钱办了住院。由于被告不把原告当人,儿子儿媳也就对原告不好。2014年9月份以后被告每月只给原告1500元,但是其看病都要花1600元,被告也不关心其生活。2014年10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工资卡挂失重新办理了工资卡,被告就不给其吃饭。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子约400平米各200平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21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后,因原告患有“丙肝”,原、被告因治病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纷争,只要双方以诚相待、相互体谅、相互沟通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继续共同生活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娟娜 微信公众号“”